辽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生态农业)

  • 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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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简介

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第十一条 健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省未作规定的项目和需要调整标准的个别项目,其标准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实施统一的规范。

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水库: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外的项目。其他水事工程: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4、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分类。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矿产勘探、开采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