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 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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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湖北省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制定了严格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与农业生态相关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涵盖了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多个方面。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加强植物保护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1修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第五条 凡具备《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土壤保护等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总的来说,农药管理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实施,对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案例展示了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为农民、农业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工具。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条款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高于一级A排放标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清江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