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农业环境保护措施)

  • 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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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作物和水体的污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我国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具体有哪些措施?

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广泛采用生态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经济全面发展。加强特色基地建设。广泛采用生态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高效生态农业模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治理。

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田耕作方式改革,推广高效、低耗、环保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方法,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和修复,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提高农田水土保持能力,减少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强化农村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

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我国环境保护对策中的生物措施有: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营造经济林。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是指将农民利用不适宜耕种的土地,还原成森林覆盖地,以达到防止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的目的。退耕还林能够有效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并改善土地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可以增加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危害农作物生产和农产品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年1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2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二)《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5、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以上主管种植业的农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罚款,适用本办法。

3、五)将本条例中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1、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分述如下: 控制和消除污染源 世界各国已颁布几十项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条例,规定了50多种污染物的环境标准。中国已颁布的有关条例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农业环境监测条例》等。

2、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主要措施有:①强化农业环境管理,制定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规,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管理体制。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三废”污染。③防治农药、化肥污染,积极推广综合防治病虫害技术,大力发展有机肥、复合肥,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

3、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田耕作方式改革,推广高效、低耗、环保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方法,减少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土壤的保护和修复,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提高农田水土保持能力,减少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强化农村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