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
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该规定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3月28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护栏围网的,由流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湿地修复和生态治理项目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排放污染物时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
1、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需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农业环境保护,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与预警。
2、新环保法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等情形。
3、新环保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法明确了预防为主、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原则,强调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是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自2001年7月1日起,广东省正式开始执行新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取代了1993年7月15日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于1997年9月22日经过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是一部于2001年5月31日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该条例旨在维护和保护广东省的野生动物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它经历了多次修正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禁食四类野生动物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其中明确,广州市禁止食用包括四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是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3、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4、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